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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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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小议干涉婚姻自由罪

李喜善

民事纠纷中,常有父母或近亲属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其中有的发生了暴力行为,构成了犯罪。例如:某青年谈了个朋友,父母不但口头上坚决反对,而且为避免双方接触,竟将女儿毒打后关禁在家。这就超出了民事行为范围。

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一般有些什么特点呢?其一,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其手段多为谩骂、殴打、禁闭等,后果常引起被干涉者身心痛苦,甚至由于不堪忍受而轻生。其二,犯罪主体多是直系血亲或旁系亲属。其动机常出于“好心”,而采取了违法的手段。其三,晚辈干涉长辈再婚,多出于对婚姻的不正确心理状态,感到“丢人”或恐出财产纠纷。其四,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干涉。这种人的动机可想而知。以上种种,都在客观上程度不同地破坏了婚姻自由,甚至会导致严重后果。对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和后果一般的,处二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告诉的才处理);因暴力干涉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看来,对干涉婚姻自由的民事诉讼,应当注意暴力犯罪行为的漏诉,以确保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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