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制度琐谈
施一达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他们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愚弄和镇压人民,保护统治者阶级,下面介绍的是古代的几种法律制度。
五刑
五刑,是我国古代的主要刑罚。五刑在统治阶级的朝代中,曾有着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指商、周时期的墨(即刺刻人的面额,染以黑色)、 劓(割鼻子)、剕(砍掉脚)、 宫(残害人的生殖器)、大辟(处死)等五种刑罚;二是指隋代的笞(用小荆条或小竹板责打)、杖(用大荆条或大竹板责打)、徒(强制在一定期间内服劳役)、流(押送远方服役)、死等五种刑罚。
无沦是商周时期的或是隋朝所制的五刑,它都是历代统治者用来残酷镇压劳动人民的专政工具,它反映了统治阶级法律对人民的野蛮、毒辣、残暴性。
赎刑
赎刑,是古时用钱財抵罪的一种法律制度。赎刑在我国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金作赎刑”的记载。《国语·齐语》中有“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鞍盾”的论述。到了秦代,已有赎刑、赎黥、赎耐、赎宫、赎鬼薪鋈足等名目。自秦汉以来,历代法律对赎刑有着不同的规定内容:如唐代,除“十恶”大罪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从笞刑、杖刑直到死刑,都可以用金钱赎罪;清代赎刑有纳赎、收赎、赎罪等。汉代以前,赎罪多用铜,汉代时改用金,魏晋南北朝或以绢代金,隋恢复用铜,唐、宋沿用,明代为纳纱、纳钱、纳米,清代用银两。
赎刑的规定,是剥削阶级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种反映,它使“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前汉书·肖塑之传》)
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中以官抵罪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秦代时,就有以爵抵罪的办法,到南北朝陈代的法律中,对官当则进一步有了明文的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
《隋书·刑法志》载,隋律对官当有公私罪之分,犯公罪者加一年当。唐朝根据隋代的法律,对官当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五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当徒二年,公罪三年;九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当徒一年,公罪二年。唐律还规定,如罪轻官品高,抵罪后留官收赎:罪重官品低,余罪收赎。如因官当去官者,或一年后降原官一等任用,或三年后降原官二等任用。官当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勾决
勾决,是我国封建时代的一种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指被处死刑的人经刑部复审维持原判,再交呈皇帝作出勾去死囚名,即可执行的最后裁决。按清代法制,凡经皇帝勾决的,即发“勾决”咨文通知有关地方执行死刑。勾决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司法程序,充分表明封建帝王对司法权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