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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7月1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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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男女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成员

五说《婚姻法》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一些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总有一些非法的附加条件。这样,当一方提出离婚时,附加条件又常能取得一些人的同情。这是值得注意的倾向。例如:某妇半路丧夫,公婆因无子不许媳妇改嫁。于是就“招”了个女婿上门。“招夫协定”是:男方若提出离婚,婚前全部财产归女方;女方若提出离婚,其家产得分给男的一半。除此,将来生下孩子,必须随前夫姓。后来这对夫妇上诉离婚,审判中自然认为当初这种协定是违法的。但审理时却有一些听众要坚持这种“协定”。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法所说的“双方约定”只限于约定谁到谁家的问题,并没有对男到女家的给双方另提什么附加条件。如果说有什么条件的话,只能如同女到男家一样,履行一个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象媳妇对公婆那样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同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至于婚前夫妻各自的财产,应由各自处理。

婚姻法所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消除那些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解决其实际困难。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胎也是有好处的。至于“招夫”生子要随前夫姓是一种封建“顶门”的旧习俗。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愿不愿随前夫,乃是孩子自己的事。如果列入什么“招夫协定”当然就是违法的。

(喜善)

本版编辑 王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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