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民法(二)
监护人不能尽职怎么办
艾苑
幼年父母双亡的马一鸣,婚后不久,妻子又因车祸身亡,他不堪刺激得了精神病,完全失去了行为能力。为了保护他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帮助他处理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各种民事活动,故确定由其叔父马道贵为他的监护人但马道贵对其侄子非但不尽监护职责,还偷偷把马一鸣听有的四间房屋投资入股做买卖,自己分享红利。马一鸣所在单位丰华车辆厂知道后,多次要求他停止非法活动,马道贵拒绝执行。为此,丰华车辆厂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了撤销马道贵监护人的资格,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另外指定了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不服指定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还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覆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则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据此分析本案,马道贵作为监护人,应该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尽职尽责,不得损害其侄子马一鸣的合法权益。丰华车辆厂作为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的申请是完全必要的,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