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民法(五)
由王东拾表说起
朱存居
宝鸡某厂财务科干部赵某洗澡不慎将价值二百元的进口手表丢失被临时工王东拾得(有人见)。赵某闻知多次找王索要,王不还,后又提出要付五十元酬谢费。不久,王东又慌称表已出卖,拒绝返还。赵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定:王拾表不还,属非法占有,判决返还原物。
根据《民法通则》:临时工王东拾得他人财物现象上似不“违法”,但从所有权上分析,属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如果王东拾表后交还失主,失主自愿给一定的报酬也是允许的。但王东在失主找上门时,非但不返还,还索要“报酬”,这就违反民法规定。属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一般可分为善意非法占有和恶意非法占有两种。王东开始拾得遗失物显系善意占有,但从后来发展情况看,就属于恶意占有了。
《民法遗则》第75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在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有权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被侵占的财产,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用返还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保护方法,判令不法占有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财产占有人。人民法院在运用这项保护措施时应注意:①财产所有人只能向不法占有人要求返还;合法占有的,不能要求返还。如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不能要求归还租房。②不仅要求有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事实,而且被占有的财产原物必须存在。如同养的羊被他人偷去杀吃了,羊不存在,只能用损害赔偿方法,不能用返还财产。③返还财产时,应当返还原物,同时还应返还原物的收益。如拾得的母牛所生的牛犊,也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