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离婚案该受理
八说《婚姻法》
部队战土刘某,两年内没有回家。其妻子在此期间与许某私通,跑到四川同居,生了孩子。于是,战士刘某提出离婚。对这起案件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许某破坏军婚,应予以治罪;同时应及时受理军人提出离婚的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军人妻子正在哺乳期,不应受理军人离婚的请求。那么,到底那种认识正确呢?这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关于现役军人与配偶离婚和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内不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终规定了。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加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因此,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战士刘某的妻子在战土服役期间,本应很好履行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然而她道德败坏,私通奸宿,生了孩子。除了许某犯有破坏军婚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处理外,军人的妻子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她虽分娩不到一年,按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姻同一条款中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我认为,法院完全可以,把女方私通奸宿生子“这种特殊情况”。作为上述条款中的“确有必要”来受理军人的离婚请求。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是在离婚程序上所作的一项特殊规定,基本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因为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不久,精神和肉体负担很重,如果在这时提出离婚,显然会如重女方的思想负担。然而,这是对通常情况说的。对特殊情况却有“不在此限”的规定。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例如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而且矛盾已经激化,不受理会引起严重后果,那就得及时受理。 (喜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