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证制度
杨志远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证机关的性质、任务、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范围、管辖方法及办理公证程序而形成的规程,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不同于鉴证、认证和签证,是司法上的监督。
公证机关通过对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排除了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实虚假和当事人取得、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可以起到防范讼争于未然的作用。公证机关在当事人之间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证明活动,教育公民划清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使之明确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倘有争议发生,由于公证保存了法律事实,纠纷较易平息,司法机关不必再为弄清真象而费周折。因此,公证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证据保全措施。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制定了我国第一个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完备的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根据,公证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