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不还也犯法
张士昂一天下午,有辆汽车经过村民李某门口,掉下一捆布,价值五百多元,李某见此,忙收藏家中,被另一名青年发现。事隔三天,驾驶员陈某前来找布看到的青年向他提供了情况,陈某即找到李某,李某开始推说没有拾到布,后又以先交一百元奖金再商量,拒不还布。陈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调查,确认李某属非法占有,判决返还原物。
从现象上看,李某拾布后收藏家中似不违法,但从所有权上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所有权中的占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费用由失主偿还。根据以上案例,如果李某拾布后,主动交还,失主出于感激之情,给予一定的报酬是允许的,但李某不是这样,失主找上门,非但不交出拾物,反而借机“敲竹杠”拒不还物,这就是违反了民法规定,属非法占有。
《民法通则》还规定,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有权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被侵占的财产,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不合法占有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财产占有人。
由次可见,拾物不还也是违法行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发扬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好风尚,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