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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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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出现一桩新鲜事

工人郑祖江与公安机关打官司

最近,铜川矿务局公安处首次应诉了一起不服治安处罚案件。此案中经反复,最后由铜川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矿务局公安处原裁决。

原告郑祖江,24岁,系徐家沟矿运输区工人。去年9月29日下午在本矿疗养食堂吃晚饭时,将就餐职工公用的半碗蒜水占用,影响集体食用。炊事班长马继安上前劝阻,郑不听,以至发生争执、打架,郑将马推出餐厅,摔倒在水泥地面上,致马继安面、眼、右踝部三处挫伤,马即进厨房拿菜刀欲伤郑未遂。马致伤后住院10天,医疗费和误工工资计共74.71元。

矿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认定郑祖江构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行为,裁决给予郑祖江治安警告处罚,并赔偿马继安致伤经济损失70%,马自负30%。郑不服,申诉到局公安处。公安处经复查核实,除维持原裁决外,又给予马继安治安警告处罚。郑仍不服,于去年12月1日起诉到市郊区法院,公安处以被告应诉。经开庭审判,郊区法院裁定,撤销矿务局公安处裁决,公安处以败诉方承负法律后果。

矿务局公安处认为郊区法院裁定此案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不当,依法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市中院于1988年元月3日裁定:①撤销郊区法院裁定书;②维持矿务局公安处审诉裁决书;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元由原告郑祖江负担。

(据《铜川矿工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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