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职业”的讨论
编辑同志:
读了贵报三版4月30日《关于“第二职业”的讨论》两封来信后,我觉得这两封信所提到的问题根本不算什么问题,完全是正当的。我想说说另外一种“第二职业”。
我们是一家机关,机关工作量都是比较松散的,有许多人常常没有什么事情干,这是历史的弊病,且不去说它。我们机关有一个公共关系部,是新成立的,这个部里一共有三名青年人,一名中年人。其中有一位三十岁左右姓徐的青年,十分活跃,他“拉关系”最有能量,因此很得领导的赏识。近来,我听说他在“业余”做生意,他做生意的路子是当掮客,甲方有货卖不出去。乙方急于买这种货找不到地方,他掌握着信息,就把甲方的货价提高10%卖给乙方,然后从甲方领取10%的佣金,数字可达数百元乃至数千元。他得到佣金后,又多少分一点给办公室的人,因此他上班不上班大家都视而不见。据说今年他们同办公室的那位中年人就分得了230元“奖金”。
请问,这种“第二职业”合法吗?应怎样对待?
××公司
顾尔明
编辑同志:
我谈两点看法。
首先我觉得应肯定的是B,Hs是一名搞建筑的工程师,科学技术人员,他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这项工作,在当前的情况下是完全允许的,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目前我们党政府在深化改革、放活经济的情况下号召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一技之长,并为之创造了各种条件,这件事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是好事应当提倡。
B、Hs等同志的劳动报酬是付出了一定劳动得来的,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合法的正常收入,但应按照国家个人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应交结税金的规定执行。他父亲对目前政策不理解而暂时出现的矛盾,只要解释清楚就迎刃而解了。
最近召开的中共陕西省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张勃兴书记在工作报告中提出:“放活科技单位,放活科技人员,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首先解决科技承包、大力缉织他们进入经济建设的主要战场,允许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题下,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充分施展聪明才智。”这段话说的再清楚不过了。
关于西安市××机械厂三车间主任程凯同志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他车间这一青工承担的社办工厂零活,如果每周所用的15至20小时完全是业余时间,每月得80元报酬,是符合当前政策之规定的。现在实际情况是在各个家庭中种种原因,只要通过合理的安排个人工作,休息、学习时间,把业余可以利用的时间充分发挥做些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为人民多创些财富,这是大好事,是当今社会可以提倡的道德风貌。
至于私用原厂设备的事,他应先取得车间主任同意再干才对,但如果由于任务紧急,或当时找某领导,未能找到等原因未能事先说明,事后即向领导承认并主动按本厂规定办理交款手续,我认为可以不必作任何处理,只教育本人今后应先征得领导同意再工作。无论如何他的劳动成果是有益于社会的,属发挥一技之长的范围。应以提倡,不应阻当,更无必要作什么处理。
西安微波厂纪检室
赵记
而今物价的上涨,货币的贬值,使收入不高的工人们生活有点拮据。有的家庭一个人的工资要养活四五口人,他本人工资又不高,所以时常发生“经济危机”。虽然有的人把金钱看得并不贵重,但是无钱却寸步难行。这位工程师用业余时间为一个大酒店设计图纸,一方面可以增加点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使业余生活充实些。这是他八小时之外的劳动,无须向组织“交待”,更不是见不得人的事,他所得的钱是光明正大的。那位青工利用业余时间给外厂加工车工零件也是无可非议的。只是拿本厂的车工零件就不对了。这样做不单使厂里损失,别人也有意见,会闹矛盾,影响团结。我想业余时间,增加点收入,是应该的,不过,不要拿公家的东西去为自己挣私钱。
陕西兴平县邮电局
穆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