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关于解决省级以上职工劳模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说明
省总工会副主席 刘文义
目前在我省工作和生活的省级以上劳模共4545人。今年我们曾对400余名省级以上劳模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劳模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关于住房问题
调查对象中,有20%的劳模住房困难,其中工人劳模占困难户的5%。五十年代的全国先进生产者、府谷县供销社的郭虎生同志,退休后无处安身,住在破庙里;全国人大代表、省劳模王广林一家住在工地上;省劳模赵全国辛勤工作一生,奖状一大捆,仍住在油毛毡棚中;88岁的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汉中西街小学的赖文杰孤身一人,一直住在一间仓库里。劳模住房困难的原因是,一些当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没有落实“劳模住房要优先照顾”的求,有些领导同志强要调要上级的具体条文规定。
全总、中组部、劳人部、卫生部联合签发的工发字“1983”43号文件《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劳动模范,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工会负责检查、督促”。我们认为:在住房上优先照顾做出优异成绩的劳动模范,不是什么“特殊化”,而是对先进人物的一种奖励待遇。因此,请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43号文的具体规定,并统一考虑解决本单位劳模无房、缺房的问题。
二、关于就医问题
从调查看,12.8%的省级劳模健康状况不佳,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劳模和五六十年代的老劳模。一些患病的劳模,看病药费不能报销,“腰包药费”现象严重,影响着劳模的生活水平。住院看病难,加重了劳模精神负担,一些劳模一心扑在工作上,不愿排长队,害怕耽误工作,有病不治,往往酿成后患。一些同志多次呼吁:“再不能让罗健夫的悲剧重演了!”
43号文件有对劳模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及时治疗,控制劳模加班加点,安排劳模疗养休养的规定。贯彻和落实这些规定,是人民政府关心劳模、珍惜国家优秀人才的具体体现。我们认为,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后仍应切实贯彻落实这个文件。劳模看病费用必须
“实报实销”,同时建议实行劳模优诊制度(持省政府所发劳模荣誉纪念证或劳模证书看病、住院治疗优先照顾)。
三、关于生活问题
据对150名劳模的家庭生活状况的重点调查,有待业子女的占150户的39.3%,其中工人和中小学教师占60%以上;人均月收入在50元以下的有51户,占150户的34%,这51户中,人均月收入30元以下的占27.5%,其中最低生活水平每月为12.35元。全国先进生产者楚公文是位炊事员,退休后回老家,暴雨冲走了破旧的房屋,无钱修房,从老家来到西安,找到工会干部痛哭的场面令人心酸;全国先进生产者任永祥是位营业员,夫妻皆年届八十,有病瘫痪在床,家中一派凄凉景象;现年四十七岁的韩城县棉检站女检验员李玉兰,爱人去世,上有七旬公婆,下有四个孩子(两个待业),本人月工资69元,全家收入150元,人均月收入21元;安康县的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邹贵海全家月收入148元,人均12.35元。由于工资低,退休早,待业人员多,加之物价上涨,一部分劳模的生活水平已降到贫困线以下。对于这些特别困难的劳模,应给予救济,所以,我们认为:划拨劳模管理经费,用于劳模困难补协,组织适当的联谊活动,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