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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04月27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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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发存折》异议

·王建纲·

去冬以来,有的企业为了筹集资金,采取以发存折代替发工资的办法,每月发工资时,不发给职工现金,而是发给每人一份写有本人工资数额的银行活期存折,职工需要用钱时再持存折去银行支取现金,银行则将存款余额划归该企业作为流动资金使用。据说此法一开,许多企业竞相仿效,一家报纸称赞这“确实不失为一条良策。”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其一,工资是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我国有关劳动立法的规定,企业应当用现金支付职工的工资,并且由企业及时直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企业把应支付的工资改为发存折,实际上是一种延付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利益。

其二,存款自愿是银行储蓄的基本原则,企业采取包办代替的方法将职工工资存入银行,是不尊重职工本人意愿的行为。

其三,存款手续一般应由储户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代理,以便银行和储户双方确认已成立的存款合同内容。由企业直接发给职工存折,如果一旦发生争议,将会增加当事人许多麻烦。

综上意见,笔者认为解决企业资金紧缺办法应该另辟蹊径,发存折的办法并非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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