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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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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种:

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六周岁的公民,领有效期为十年的证件;

二十六周岁以上至四十六周岁的公民,领有效期为二十年的证件。四十六周岁以后的公民,领长期有效的证件.

公民申领到居民身份证后应注意:

(1)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2)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寻找;

(3)在三个月内仍未找回的,申请补发新证,原证作废,

(4)公安机关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被查验的公民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5)公民常住户口变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缴销、领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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