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回避制度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列宁批准了《关于不准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工作的法令》。现行行政法又明确规定:如果血亲和姻亲的近亲属同时担任的职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或监督关系,则他们不得在同一个机关或企业任职。
匈牙利规定:某一机关领导及其助理的近亲不能在同一机关内工作;当劳动者与其近亲处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时,不能建立工作关系。即使在已建立工作关系后,因婚姻或晋升产生不相容情况,也应立即采取措施,设法予以改变,如调动工作,无法调动时就解除工作关系,另找合适的职业。
波兰一九八二年九月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规定:“配偶双方及包括二级血缘亲属在内的血缘亲属或一级远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工作”,以防止出现公务隶属关系。
捷克规定:夫妻、同居者、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能被安排在其中一人可能直接受另一人领导或受监督的工作单位任职。(摘自《中国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