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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4月05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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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有关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0年1月26日劳办签字(1990)1号文件规定,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时的有关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省总权益部 牛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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