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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8月25日
第2版
02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百事通先生:

我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数量较多,且各自情况不同,在计算工龄时常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因缺乏这方面的政策文件,故向您求教。

西安阎良区张晓纪

张晓纪同志:

鉴于你的来信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劳动厅陕劳险发(1990)191号文件规定:一、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解除合同后,再次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前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批准转移工作单位,退休养老基金(包括银行利息)应随同转移,其连续工龄方可合并计算。三、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休养老金从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日起缴纳。四、1971年底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规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起计算。退休养老基金以批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月份起缴纳。五、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可前后合并计算。退休养老基金以批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月起缴纳。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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