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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9月2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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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矽肺病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待遇有新规定

本报讯 最近,陕劳险发(1990)330号文件,“转发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一、考虑到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是由于患职业病而改按退休处理的,因此他们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二、上述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人员已经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以从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处理。过去的不补。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职工因工死亡费用开支渠道解决。

(阎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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