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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0年09月25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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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浅议

石甲彦

说“科研单位民主管理应该好于企业”※,这不是主观臆断,而是科研单位的特点决定的,是科研单位的客观要求。其原因在于:

1、科研单位的战略地位决定了科研单位的民主管理必须“先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现代化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而科研单位是国家人才、技术、投资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基地,在四化建设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实践证明: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科学的发展,没有科学也就无从实现真正的民主。因此,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科技要先行,科研单位的民主管理也必须先行。

2、科研单位职工的主体决定了科研单位民主管理更为重要。科研单位是知识密集的地方,知识分子是职工的主体,这是科研单位在人员构成上的一个显著特点。一般说来,知识文化素质越高,民主意识也就越强,参政、议政的能力就越强。知识分子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不仅有参政、议政的权力,而且有参政议政的能力。他们思想活跃,对于政治进步、民主权力和精神生活等方面的要求比较迫切。他们愿意而且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种较为强烈的民主意识就要求科研单位的民主管理要搞得更好,水平更高。否则,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就要受到压抑,科研生产就要受到影响。

3、科研成果周期长的特点,要求科研单位更要强化民主监督。科研工作由于具有创造性、探索性,科研成果的周期较长,不能立即见效。加之科研需要国家拨款,“吃皇粮”的现状也不可能立即改变。这样以来,某些领导者有可能因此而压力不大,竞争意识不强,甚至松劲麻痹,得过且过。因此,职工的民主监督是更为切实的监督,同时也是上级监督的基础。正因为如此,科研单位和工厂企业相比,更要强调加强民主监督。

4、科研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求科研单位要把民主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研单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随着院(所)长负责制的实行,院(所)长处于中心地位,权力扩大了,指挥系统的权威加强了,个人的作用突出了;另一方面,由于事业费逐步减少,由国家包揽的科研型单位,渐渐变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科研、生产、经营自主型的科研单位,院(所)长的责任也加大了。这就更要求院(所)长必须“尊重和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建立和实行各种责任制,并加强民主管理。”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作者单位:西安试飞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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