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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1月2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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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从事铅印刷工作30多年,1987年在市工人疗养院住院半年,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诊断为铅中毒,并作了排铅。我平时老感觉脚、腿、手麻木,全身发困、发软、无力,记忆力减退。我是否得了职业病,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请予答复。

工人 张文英

张文英同志:

在广义上讲,凡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均可称之为职业病。但通常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它有着明确的范围规定和严格的诊断程序,并不是所有医疗卫生部门都可以诊断的。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1989年11月5日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职业病名单》里包括铅中毒,就是说:长期从事铅作业的职工有可能患职业性铅中毒。但是否患职业性铅中毒要经过具有诊断权的专门的卫生医疗部门如省卫生防疫站、省职业病医院等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方可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

从来信看,你从事铅印刷30余年,1987年在市工人疗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慢性中度铅中毒。据我们所知,市工人疗养院没有诊断职业病的权力,其诊断不具法律意义,所以你目前还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希望你尽快按职业病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诊断程序,到具有诊断权的卫生医疗部门去诊断。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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