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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4月11日
第2版
02

作人工流产休息按产假对待

百事通先生:

某仓库有一女工已有一小孩后,又发现自己怀孕。为了遵守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国策,立即到医院作了人流,医院开了假条,但当她把假条拿到单位后,领导却让按事假对待。请问这种作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读者:不解不解同志:

陕西省人民政府1990年11月17日颁布的《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办法还规定了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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