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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6月20日
第2版
02

国家对发放粮油补贴范围有新规定

百事通:

据说国家对发放粮油补贴又有了新规定,能解释一下吗?

咸阳读者文信

文信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国家财政部(91)财综字第54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财综(1991)014号文件规定,除原来文件规定发给补贴的人员外,对以下人员也可发给一定数额的补贴:

一、吃国家统销价口粮口油的职工遗属可列为补偿对象,遗属是一个人的每月补偿4元,是两个人以上的按一个职工标准每月补偿6元。二、不具备退休条件,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退职的人员,按月工资40%每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比照退休人员规定解决。三、60年代初精简的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按月发放救济金的,对其中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四、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和知青安置人员,列为补偿对象。五、国家计划招收的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列入补偿范围,每人每月补偿4元。六、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偿对象。七、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可列为补偿对象。八、出国人员,凡是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偿对象。九、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在职工中,除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销的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偿对象。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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