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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8月0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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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问答

问:复议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复议?

答: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申请复议。但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复议的,必须由委托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问:不经税务机关复议的税务争议案件,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37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税务行政复议是当事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一个必须的前置行政程序。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不经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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