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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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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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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保险金应归谁

张某系某厂职工,89年×月由单位统一投保参加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90年的一天,张某因车祸身亡。张妻及其子女因投保单位不给出具有关证明,不能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便将保险金给某厂,某厂将这笔保险金做为抚恤金,拒绝给张的家属,因此发生了纠纷。

投保单位为职工集体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伤亡后,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谁呢?

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可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他的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此案的被保险人张某生前未指定受益人,因此其意外伤亡后,他的保险金将由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子女继承。投保人某厂作为签定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在没有被保险人的指定下,不能作为受益人取得这笔保险金。因此,某厂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抚恤金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将这笔并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某厂,同样也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因而是错误的。这笔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豆东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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