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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9月28日
第2版
02

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对象如何领取今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百事通:

今年以来,国家及省上对企业职工发放了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油补贴,并对离退休人员增发了十元生活补贴。请问,职工死亡后,其供养对象的这些补贴应如何发给?

渭南读者李敏

李敏同志:

你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省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省劳动厅陕劳险发(一九九一)181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一、国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后,凡本人生前已按陕财商(一九九一)026号文件规定每月领取三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供养对象是一个人的,每月按一点八元补贴;两人以上的按一个职工标准每月按三元补贴;凡本人生前已按(九一)财综字第44四号文件规定每月领取六元粮油价格补偿的,其供养对象是一个人的每月补偿四元,两人以上的按一个职工标准每月补偿六元。

二、国营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凡本人生前已领取两项补贴的,对其供养对象可按人员多少分别一次发给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补贴。

三、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如本人生前已按省劳动厅、财政厅《电话通知》领取十元生活补贴的,其供养对象的补贴发放,仍按陕劳险发(一九九零)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油价格补贴的范围仅限于居住城镇吃国家统购统销口粮口油的供养人员。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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