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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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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地区行署批转劳人等部门意见

进一步在政治上生活上爱护劳模

本报讯 为了加强对职工劳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劳模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最近榆林地区行署批转了地区劳人局、地区工会、地区计委、地区公安处《关于加强对地区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管理的具体意见》。

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大力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每年“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两次宣传;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劳模座谈会,征求劳模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对诬陷、打击劳模的行为,要坚决及时查处;劳模所在单位每年应对劳模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病症及时治疗,享受公费医疗的劳模,医疗费应实报实销。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劳模外出疗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劳模的住房和夫妻分居问题;在招工招干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劳模子女,对全国劳模可照顾安排一个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解决省级以上职工劳模家属户口“农转非”;从1992年元月份起,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凡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晋升两级工资。

(温新民刘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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