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支票有无法律效力
编辑同志:
我单位因故向某单位求购物资,经该单位主管科室及行政领导同意,办理了交款提货手续,所提货物种类和数量与发票所列毫无出入。不料,当我们装完车后,该单位突然节外生枝,提出不予发货的意见。并以购货发票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只要东西还未出厂门,买卖关系便不成立。我们觉得这种解释违背常理,不能接受。发票本身有没有法律效力?一方改变主意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怎么办?请答复。
西安高布东
高布东同志:
现就来信中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一般地讲,购货发票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文字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有二:首先,你们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因为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你单位向某单位求购物资,这在法律上称作要约,而某单位收取货款并开具发货票,在法律上称作其对你单位要约的承诺,而受约人对要约的承诺,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因此,购货发票就成为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文字凭证。某单位以购货发票本身无法律效力为由否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的说法是错误的。
其次,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合同即告成立,它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某单位以“只要东西还未出厂门,买卖关系便不成立”为由否认双方买卖关系的作法同样也是错误的。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2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造成你单位持票提不到货的责任在对方,他们应承担由此而给你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屈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