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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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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03

关贸总协定与中国

二、八项主要原则

关贸总协定共四个部分、三十八个条款,是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可归纳为八项主要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这项原则要求缔约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政府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二)互惠原则(或称对等原则)。贸易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但是,对发达国家来说是总体减让对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互惠,因为关贸总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条款规定,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三)非岐视性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每一个缔约国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缔约国,即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这就是说,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必须自动给予所有缔约国。

(四)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原则。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幼稚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许利用关税方式保护,一般不允许采用非关税的保护办法,如禁止采取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制度、外汇留成等保护或鼓励出口的措施。

(五)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果要提升,要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

(六)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对于低于出口国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的进口产品,进口国可视为倾销,并征收反倾销税。

(七)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在某种例外情况下允许数量限制,但必须遵循非岐视性原则,即不得指定供货来源。

(八)贸易政策法则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上缔约国所有政策法规都应提前公布,使其它缔约国有一定时间来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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