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状告政府强行没收兼并企业
厂长张超胜诉
据工人日报讯 就江津新秀化工厂厂长张超状告四川省江津市白沙镇人民政府强行没收兼并企业一案,11月9日,江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1991年7月,张超与合伙人黄世文花费10万元购买了高新技术,历尽艰辛办起了江津新秀化工厂,从事混合氨基酸稀土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1991年8月5日,原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准予开业登记,并发给其营业执照。正当企业蒸蒸日上,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时,没有给企业投资一分钱的白沙镇政府,既不通过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又未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同意,直接以政府名义于1992年7月2日突然发文,宣布免去张超的厂长职务,由江津白沙化学试剂厂厂长兼任新秀化工厂厂长。同时,强行把生产车间、库房、保管室、化验室等的门锁全部换掉。在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下,不准张超在场就进行了财务帐务移交,还遣散了新秀化工厂所有的职工。
在多次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无结果的情况下,张超告到了法院。1992年11月16日,江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被告免去张超厂长职务和将新秀化工厂移交给江津化学试剂厂的决定;被告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负责将移交给江津化学试剂厂的财物返还给江津新秀化工厂。
在审理中,由于白沙镇政府不服裁定,原告表示不同意撤诉。今年元月9日,江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江津市白沙镇人民政府1992年7月2日关于免去张超重庆市江津县新秀化工厂厂长职务的决定;撤销被告江津市白沙镇人民政府1992年7月2日关于由江津化学试剂厂厂长兼任新秀化工厂厂长职务的决定,案件管理费、诉讼费、活动费计165元,由被告江津市白沙镇人民政府承担。江津新秀化工厂及其法定代表厂长张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