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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7月0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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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

——本报记者与何玲副教授一席谈

何玲,女,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九三学社政法委副主任,省妇联知识界妇女咨询委员会成员,省女职工委员会顾问。1968年从现任教的学校法律系毕业,搞公检法工作十载之后,又执教至今,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妇女理论问题的教研;有《婚姻家庭案件剖析思考》、《婚姻问题答疑》等专著出版;并有数十篇论文刊于国内各大刊物。

记者:今年以来,我省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有大量女工下岗;一些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安排妇女从事有害有毒的生产和操作;一些厂家对女性产假、哺乳期内的特别保护以各种借口予以取消;还有个别部门在劳动报酬的分配上自订标准,以性别不同区别付酬,使同工同酬得不到真正实现;一些三资企业的女工在紧张繁重的劳动之余,还要附加“情挑逗、性骚扰”的麻烦。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市场经济全面推行,变相性和隐蔽性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还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何老师,您认为造成女性就业困境以及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哪些?

何玲:从社会因素来看,女职工就业观念和经营机制转换后要求不相适应,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素质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对女性劳动权益冲击后果的预测和防范不够。从企业来说,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社会倾向,使不少企业顾及不了妇女利益,甚至把妇女“四期保护”规定当作“额外负担”。从女性自身来看也存在着弱点,表现在少数妇女不能正确对待和认识自身生理特点,存在着自我娇惯,自我示弱心理。不少妇女权利意识淡薄,权益取得的机会来到时,显得“无所谓”和“麻木不仁”;权益受到无故剥夺侵害时,竟然默默承受和认命。

记者:那么,您认为改变这种现状应从何处着手呢?

何玲:首先,妇女应在社会参与活动的自我价值展示中获得权利和利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权利平等。但是男女平等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平等享有权益,二是平等履行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做出妇女各项权利与男性平等规定的同时,又特别提出“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妇女应享有的权益,又提出履行社会义务的要求。这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体现。如果把这一法律原则用于生活,就恰似“付出”和“获得”的关系。按照一般生活规律的要求,只有对社会做出奉献,才能得到相应的报答。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权益的取得,是与自我价值的体现程度相一致的。

记者:就这点,您能否再深谈一下?

何玲:这就是说主动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积极投入改革行列,是劳动权益取得的先决条件。至于那种不想付出,却要求权益,或少干工作而要求多保障的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违背法律本意的。诚然,社会参与和改革的投入只是妇女权益取得的必备条件,更为重要地是社会价值发挥的实力展示。许多事实告诉我们,在晋级晋职、评定技术职务以及招聘中女性每每失利,除了歧视思想的客观存在以外,主要是劳动成果不突出。而学识、才干、能力等实力的具备,才是妇女劳动权益实际能够拥有的资本。

记者:对于女性依法维权,您觉得应注意些什么呢?

何玲:我觉得一是应消除法律保障的“安全感”和“优越感”。法律的保障规定,只是为妇女提供用于维权的武器,并非保障权益不受侵犯的护身符。妇女只能借助法律的力量,不能坐享和依靠法律的保护;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自我维护,只能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加以曲解,对社会和单位提出额外的维权要求,超越保障范围。其结果只能是损害了妇女群体形象,加重人们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三是要有足够勇气面对侵权侵害行为。有些妇女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叫苦连天满腹牢骚,但却不把手中的武器举起来加以抵制,致使侵权侵害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止。所以对妇女来讲,仅知法懂法是不够的,要学会运用武器,尊重自己的人格,相信自己的力量。要知道市场经济不相信眼泪,天助自助之人。

记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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