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关键是理顺产权关系
管黎荔·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是通过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理顺国有产权关系。本文想侧重从理论上对此进行探讨。
一、理顺产权关系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内在要求。
条例发布已一年时间了,但《条例》赋予企业的14项权利仍迟迟落不到实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仍举步维艰。根本原因是以往的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产权制度,企业没有对全民资产经济上的所有权。这是因为:第一,企业没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就不能实现自主经营。自主经营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拥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即拥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第二,企业没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就不能自负盈亏。负盈和负亏是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都必须以拥有对资产的所有权为基础。否则,企业不可能自负盈亏。第三,企业没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就不能自我发展。因为自我发展是以资金的积累和资金的投入为前提的。第四,企业没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就不能自我约束。因为企业自我约束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财产关系硬化,即企业经营的盈和亏必须由自己承担。这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短期行为的根本原因。
理顺产权关系必须实行三个层次的分离。理顺产权关系,不能老是在放权让利的浅层次上作文章,而是要正确界定和理顺国有产权关系。为此,应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实行三个分离:在政府这个层次上,实行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在传统的产权制度下,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时拥有宏观经济管理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两种职能,政府各经济部门既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这就必然导致政企不分,使企业不可能摆脱对政府的附属关系。因此,必须将政府的这两种职能严格分开。由国务院各经济管理部门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职能,设立全国人大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行使全民资产所有权职能,统一管理全民资产。在政府与企业这个层次上,实行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的分离。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认为产权可以分离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产权也可以实行这种分离。实行这种分离后,由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民资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享有国有资产的过渡选择权和资产收益权;由企业行使全民资产经济上的所有权,享有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实行这种分离后,全民所有制的根本性质没有改变;同时,又使国有企业拥有了独立的财产,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企业这个层次上,实行经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按照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思路,我认为,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国有企业内部应当实行经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由企业法人(董事会或企业管理委员会等)行使国有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大政方针,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盈亏责任;由企业法人聘任的厂长、经理行使经营管理权,负责企业日常的经济决策和管理,承担经营责任。实行这种分离后,企业内部职能分明,责任落实,必然充满活力。
三、理顺产权关系必须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体制应分为三个组织层次:第一个层次:设立隶属于全国人大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政府国家资产管理局。其性质是行政组织,任务是管理国有资产,在行政上直接隶属各级政府,而不应象目前那样隶属各级财政部门。第二个层次:组建经营国有资产的中介机构,包括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它们类似国际上的财团。其性质是经济组织(企业),经营对象是产权,不是一般商品。这些中介机构拥有价值化的国有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第三个层次:基层企业。其性质是经济组织,经营对象是一般商品。基层企业拥有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的经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基层企业,由中介机构派出产权代表,按董事会的组织原则建立产权代表机构,行使国有资产的经济所有权,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不直接干预厂长、经理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由厂长、经理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产权机制进企业,使企业不仅拥有经营自主权,还拥有转让和交易其占有国有资产的经济所有权,从而真正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