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面面观
文/陆龙根 王宏远 何理奇 齐宇强(调查报告)
据有关资料表明,仅1992年,全国偷税漏税总额高达1000亿元,相当于国家财政三分之一的支出!够触目惊心了!难怪有识之士发出感慨:“偷税九十九,漏税家家有。”在全国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代表异口同声:尽快完善税法,将税收纳入法制轨道!
善良的人们会问:这些蛀虫们,以何样的本领和伎俩,能蚕食侵吞共和国如此多的财富?我们带着同样的问题,在税务、检察、工商等部门进行了深入调查。不调查不知道,一调查吓一跳,这偷漏税的勾当,不仅个体干,集体干,国营企业也干,且玩得更大,更玄。 偷税术之一:大头小尾。这是最常见也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说得更明嘹,就是发票存根金额和报销凭证上的金额不符,前者小而后者大。这一般发生在凭发票存根纳税的经营者和现金交易的经营者身上。西安市在1990年破获的西一路某商店偷税109万元一案,便可窥其一斑。此商店开给某电炉厂工会的发票底联金额为9.72元,而报销联却赫然出现了20000元;开给某装璜公司的发票底联金额为7元,报销发票上却是15285元……
偷税术之二:张冠李戴。此法是购买了不能报销的商品或国家专控商品,发票却开成其他能报销的商品,这种手段和“大头小尾”有异曲同工之妙。某化工厂在一蔬菜店购买了10100元的鸡蛋发给职工,发票上出现的却是电线;另一公司在饭店吃饭花费65405元,发票上出现的却是钢材。此类“蔬菜商店卖电线”,“饭店里面售钢材”的事,并非笑话,在我们身边,每时每刻几乎都发生着。
偷税术之三:暗渡陈仓。此法具体地说,便是只办工商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个体户中比较普遍,在集体、联营单位中也有发生。今年上半年,某市在税收大检查中,查出此类个体户就达889户。某旅行社,开业数月,不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申报纳税,漏缴各种税款和基金达13.8万元。
偷税术之四:偷天换日。税法规定,各种购销合同需贴花缴纳印花税,有的单位,便在“合同”上煞费心机。几乎一夜工夫,在上下级之间,市内外之间,“调拨单”、“协议书”来来往往,煞是热闹。某市在1992年税收大检查中,查出省烟草公司以此手段漏缴印花税达10万余元。
偷税术之五:移花接木。此法为已申报停业,但继续经营,使用别人或其他单位的发票。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个体户身上。一些企业,也大钻这个空子。西安某棉桨板厂申请停业后,借一回收公司的发票继续营业,销售收入达263万元,偷逃税达22万余元。
偷税术之六:瞒天过海。将销售收入不入帐或挂往来帐。采用这种办法的主要是一些承包企业和私营企业。某市一家具厂,从1991年元月至1992年6月,营业额为17万余元,采取现金不入帐等手段,仅申报收入2.5万余元,偷逃各种税款和基金2.3万元。
偷税术之七:鱼目混珠。这个手法,一般是钻同家减免税的空子。国家规定,工会办的实体可免税,于是,打着工会招牌的各种实体犹如雨后春笋,比比皆是;国家规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可免税,残疾人的身价立即看涨,你要我要他也要,以骗取免税的优惠。苏州市对2000家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一半竟是冒牌货。就这些冒牌企业,每年侵吞国家税金达1000万元之巨。
偷税术之八:天女散花。将产品分批直接销售给来产地收购的社会采购员,不开票,自然也不申报纳税。个体户这样干,一些集体和联营企业也纷纷效仿。某县税务机关对一皮包专业村做了调查,仅1992年,这个村做皮包的42户大小企业,用这种办法偷漏税粗估也达15万元。
偷税术之九:羊头狗肉。明一套,暗一套,表面上开着一个不起眼的小商店,或卖副食,或销百货,暗里什么生意都做,什么钱都敢赚。这表面的“羊头”,仅骨头而已,暗里的“狗肉”呢,却肥得流油。明处少挣钱甚或亏损,暗里的生意大笔大笔赚,人不知,鬼不觉,钱没少挣,税一个子不缴。某市一个体鞋店黄姓老板,鞋店年年亏,黄某在暗里又是倒铝锭,又是贩钢材,甚至还倒过小轿车。这暗处的生意,黄某究竟赚了多少钱,唯有天知地知,税呢,当然一分钱没缴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商品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偷漏税的手段也更巧妙,更复杂。上面9种,仅是常见的也是较典型的几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确保共和国这棵大树的茂盛,必须发动全社会和方方面面各层次的人向这些偷漏税者进行斗争,打一场围剿“蛀虫”的人民战争,唯有此,才能有力地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建立税收新秩序,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