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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0月19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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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因公负伤后有何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是华阴市铸造厂的临时工,1982年进厂,年年被评为厂先进生产者,在1988年6月任车间副主任期间,被铁水烫伤左眼,烫残右眼后,没有享受到照顾性优待。请问,国家对临时工因公负伤后有哪些照顾性待遇?

华阴武红旗

武红旗读者:

按照省劳动厅陕劳发(1993)345号《关于贯彻〈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应经县(区)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确定为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参照固定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执行;确定为5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2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助费;确定为7至10级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6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助费。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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