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病休期间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阮海民读者:
您来信提到的关于您爱人在病休期间的待遇问题,我们询问了省劳动保险部门的同志,现答复如下:
省劳动厅、总工会陕劳险发(1992)224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停工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期工资,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20年不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30年不满35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5%;35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若职工停工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期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在转劳保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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