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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2月0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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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介绍修改税法情况时说

多数纳税人的税负有降

由于这次修改税法遵循了不使纳税人纳税负担过多增加和总体税负有所降低的原则,从总体而言,多数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将有所降低,少数纳税人税负稍有提高。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今天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介绍有关《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情况时讲的。

金鑫说,前不久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其目的是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朝着法制法、规范化和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他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嗣后,国务院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于1986年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三个税收法律、法规的施行,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税收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个人所得,区别不同纳税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种,法律上显得不规范;费用扣除偏低,名义税率过高;征税范围、应税项目不全,减税、免税政策不完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对1980年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规范和统一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

金鑫介绍说,这次修改税法遵循了四个原则:(一)以保持政策连续性为前提和适当调整的原则;(二)同等课税和因情况差异区别对待的原则;(三)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四)简便易行和有利于控管原则。这次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的重要修改主要包括:税法的适用范围扩大;根据国际惯例,引入“居民”概念;增列了应税项目;适当调整税率与税负;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增加了一些减税、免税条款或项目。摘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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