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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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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三个条件

李跃军

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由于受种种主客观因素制约,诸多企业在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中举步艰难,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笔者以为,要解决这一矛盾,推动企业贯彻《条例》转换经营机制工作深入发展,企业必须创造和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经营机制转换,是企业由低级向高级阶段的进步与升华。从内部条件讲,需要自身具备一定充足的物质条件。企业应具有较为先进的工艺技术水平和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同时还需要有一支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这些既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必要内在条件,又是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的目的和取得的成果(是不断循环演绎的过程)。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一些老企业,之所以经营机制转换步履艰难,经济效益不高,正是缺乏这些物质条件。例如笔者所在的单位,多年来超负荷运转,机器设备陈旧,技术改造欠帐较多。由于生产规模较大,虽然年年开发新产品,但要形成大的生产能力,却受到技术、资金各方面的条件制约。加之笔者单位所处的玻璃纤维工业目前还是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劳动力密集型的新兴材料工业,因其行业规模小,国家相对重视程度低,长期以来过高税率、微薄的利润使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由于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处于较低水平,职工队伍不稳定,人才难以留住,副业工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种现象,也影响了职工队伍整体思想、技术素质的提高。在全国建材行业中,玻璃纤维企业普遍亏损经营和微利经营状况极为严重。这些问题不解决,企业就很难搞活。

其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深入,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除了商品市场外,还应有健全的资金市场、人才市场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必须轻装上阵,甩下包袱,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拖挂阻力,这首先需要全面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是,目前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转化,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相连的单位或部门不能与企业有机的配合。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尚未理顺,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必须服务于企业的条件还未成熟,企业还不能完全享受应接受的“服务”。这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走向市场,参与更公平竞争的阻力和消极因素。因此,全面落实《条例》,特别是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还需要有一段时间,有待于企业的外部条件不断优化。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必须和政府部门转化职能相同步,否则,这将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

其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深入,还有待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待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四大提出,到本世纪末努力建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这是一个艰巨的历史任务。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涵括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人们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还没有完全培养成自觉以法律为基本要求的行为准则,人们的道德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观念、旧思想里。在生产经营的日常活动中,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切实的保证。往往是规则还未宣布,比赛已经开始。企业没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还受到诸如乱摊派,乱收费甚至产权受侵害等不公正的对待,这些都已成为企业深入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困难与阻力。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成熟、确立,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入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件将日趋成熟。(作者系陕西玻璃纤维总厂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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