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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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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

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制止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并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在近期要对出售公有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对因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作出妥善处理。

最近有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的还将出售公房款挪作他用,也容易产生不正之风。

为制止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确保房改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

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一律暂停出售公房。凡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击出售公房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对已出售的公房要进行清理。凡出售公房价格低于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办理产权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手续;对因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提出与国务院有关政策衔接的办法,妥善处理。

三、切实加强出售公房款的管理。现已出售公房的收入,要在原单位立即冻结,听候处理,不得动用。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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