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监督机构在哪里?
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系列报道⑤
本栏前几期介绍了一些企业领导人滥用权力,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例子。读者不禁要问,有关监督机构在干什么?为什么不能及时制止损害企业的行为?这个问题提得好。这也是省总与省纪检委近期调查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一些企业的监督机构作用在减弱,有的甚至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一段时间,强调落实厂长职权(这是应该的)而没有强调党委的监督,要求书记“开明、让权”,而没有要求厂长主动接受监督。于是有些厂长产生了错觉,以为厂长负责制就是搞集权,搞个人说了算。有些“开明”的书记为避免被人指责为“闹不团结”,便放弃了监督职责。有一个工厂的党委书记曾用一幅楹联总结自己的“经验”是:“大事同流不合污,小事同流要合污”,横批是“你说咋办就咋办。”实行厂长兼书记后,有的厂一年多都不召开一次党委会,重大事项只有听凭厂长决定。
企业纪检组织是企业执行纪律和行使检查职能的机构。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也有监督职责。但目前这两个组织在企业都难以独立发挥监督作用。调查了解过的咸阳市8个企业,就有4个厂长兼纪委书记,1个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2个厂只有兼职干事,只有1个厂设专职纪委书记。其他地市情况大体相同。在这些兼职尤其由厂长兼纪委书记的企业,对下可以进行检查监督,但对厂长就不可能了。工会兼职现象也比较普遍。目前大约有1/3的企业工会主席兼任副厂长或其他行政职务,使监督身份模糊起来。实行厂长兼书记的企业,厂长屁股一转就是书记,直接领导工会,工会怎么可能去监督厂长?
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有参与管理、监督干部、选择厂长等权利。但一些民主意识较差的经营者,不向职代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或随意改变职代会决定,有的干脆不召开职代会,或者把职代会当工具,党委、工会和职工群众有看法但是没办法。省内燃机配件一厂原厂长马宏业,不尊重职代会职权并利用职代会就是一例。按企业法规定,根据主管上级安排,职代会可以选举和罢免厂长,但全省至今没有一个国有企业在上级安排下民主选举厂长。所以职代会也不可能对厂长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主管上级对厂长行使任免权,可以进行有效监督。但实行政企分开,不允许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因此日常情况上级并不了解。如果要免掉某人,往往要等到给企业带来损害并且掌握了充分材料才行。据了解,马宏业如果不是索贿受贿问题,还很难把他撤职。
法律约束应该是最有效的监督。但由于厂长没有能力承担企业亏损责任,加之有关法律关于厂长的责任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因此厂长实际上只负盈不负亏。调查了解的亏损企业的厂长,无一人承担经济责任。即使象挖企业墙脚的西安市振动机械厂那样的厂长,也无一人受法律惩处。
总之。目前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处在无人监督,不受约束的环境中。在这种条件下,个别民主意识差、私欲重的人可能滥用权力。谋求私立。因此,在落实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应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约束。除了健全有关法规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外,应进一步健全企业领导体制,完善厂长负责制,明确划分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责,解决由于党政一身兼而无力监督的问题,发挥党委、纪检委、工会职代会等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自我约束。(貟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