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沉思录
(调查报告) 文/雪奉 福安
税收,是一个国家运转的原动力,它决定着国家的整体实力。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健壮的人体,那么税收就是这健壮躯体上奔涌着的殷红的大动脉。
——作者随记
“我唱遍中国也没缴过税”
许多香港偶像歌星在大陆被歌迷们疯狂追逐,为之欢乐为之忧。不过,有人偏偏在这个时候提出了问题:来大陆演出的港台歌星都赚了多少钱?他们交税了吗?
北京市税务局,从1993年1月9日,港台歌星在京演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分文无收。
北京市文化局的统计则显示:1993年1月至8月,在首都体育馆,工人体育馆举办的港台歌星商业性演出已达8台21场。其个人所得税竟一分未缴。
据首都文化有关人士介绍,自1985年以后,港台歌星来大陆演出的风气渐热。起初,多为应邀而来,友情为重,极少谈钱。自从1990年以后,演出的商业味道渐浓,港台歌星的出场亦开始竞相攀比,大牌歌星的价码大约都在几十万至上百万人民币。来自上海的统计表明,去年以来,入沪演唱的港台歌星已不下40人次,而最高的每场出场费已达190万元人民币。
根据文化部、国家税务局的明文规定,组织港台歌星在大陆演出,必须由主办单位向当地文化部门申报,报文化部批准并主动到税务部门报税。
然而,实际情况却与规定大相径庭,数批港台明星来无影去无踪,不仅收入保密,组织单位面目模糊,有时连售票地点也深藏不露。
我国税法规定:营业性演出的支付单位应代扣代缴演员的个人所得税。近年来的多数演唱会,都是由一些神通广大的社会演出公司牵头,他们搞批文、通关系,在企业中集资、拉赞助,票价完全由他们决定,盈亏自己承担,而正规的省、市演出公司只收取演出场地管理费。
不仅如此,更为复杂的情况在于:引进歌星的单位太多太杂,特别是大型节、会,举办时参加者众多,一结束又立刻各奔东西,谁主办、谁协办、谁赚了多少,只有歌星和主办单位自己知道。税务部门上何处收税去?
据悉,几乎所有的演出合同本文中,都没有演出纳税的条款。
征税难主要原因大概是演出费保密。比如某歌星来北京演出,主办单位向上申报的文件,演出费为40万元。审批部门认为这一出场费过高,对演出市场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压低出场费。主办单位口头上表示照办,骗得批文后即将这位歌星的出场费抬至120万元。
企业赞助广告客户均有相当比例的“回扣”,这种“回扣”往往在20%以上。南方一家家电集团赞助某歌星演唱会500万元以上。仅一次活动,参与者就发了大财。由于税务机关得不到真实的收支材料,所以也就无法征税。
某些领导部门干预也使征税困难重重。南方某市办艺术节,请来一帮歌星,税务局前去征税,该市有关领导大笔一挥:“从香港及北京来的演员参加本市艺术节,是对本市改革开放的支持,税就不要征了。”
有一位香港歌星到成都演出时,居然说:“我唱遍中国也从没缴过税,凭什要在这里缴?!”税务部门的同志听了都目瞪口呆。
几年前查一位国内著名歌手偷税漏税,一共追回了17万,可仅仅调动、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不断调查、取证、打官司的费用,就早已超过了17万,可见此工作的困难之艰巨。若牵涉到海外,困难只会有增无减。据介绍,如今歌星的演出合同都明确写着“税后×万”有的还要在付款时同附税票才肯演出,而承办组织者便将这些沉重的负担转嫁到观众头上。另外,即使提高税率,歌星也可以与组织单位达成默契,改小合同面额,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至于义演,由于名不副实,早已成为了某明星避税的“护身符”,以至被一些媒体讥讽为“义掩”。
偷税,一个厂长的公开宣言
税收象一块肥肉,令企业和个人中利欲熏心者垂涎欲滴。
1993年3月,某县税务局召开有全县主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参加的税征管工作会议。目的是配合全国统一的税法宣传月活动,倾听企业的呼声,宣传国家新颁布的《税征法》。会议刚开始,一个厂长公开说:你们税务局开这个会是研究征税的,我明明白白告诉你们,我是专门研究偷税的……
公开宣布自己要偷税的例子虽不多见,但是敢于偷税的,而且屡查屡犯的企业和个体户却屡见不鲜。
山东省原招远县是胶东半岛的“金城”,采金者蜂拥而至。漫山遍野,采金洞口如蜂巢蚁穴。这些人,一年下来,腰缠万贯,三年过后,百万富翁不再是凤毛麟角。然而这里的税收却没因采金业的红火而增加。县税务局的领导下了决心,对采金业开始全面稽查。结果,仅一个月时间,全县就查出偷漏税业户117户,偷漏税款107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各建筑工地的土方工程几乎被无证个体户垄断。他们借用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号和发票,非法承包和转包工程,大量税收被这一双双黑手攫取。
某县一个体户有两辆汽车跑运输,从未办过有关证照,税务机关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调查证实这个个体运输户两年均收入就达25.8万元,偷税达2.08万元。税务机关依法传唤两次,此人就是不到。某县一个个体户也因偷税1万元,被税务机关依法传唤了三次,不仅不到,而且还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而没有签字,法律部门不能认定税务机关将传唤通知送达,因此,法律措施不能有效地实施。
一般认为,大城市的个体业户偷税猖獗,其实在偏远的牧区也不例外。青海省一些不法商贩私自从牧民手中低价收购羊毛,转手向毛纺企业高价出售。用非法手段得来的完税证、发票及调拨单大量偷逃国税。对此,省税务稽查大队从9户毛纺企业录取涉嫌发票601张,然后印发给案发地税务机关查处。在已查证落实的546份发票中就发现偷税177万元。
经济成分的活跃,使经济的发展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是税务干部的责任更加重大。同时,伴随着日益活跃的经济成份扩充。一些纳税人的偷税手段也具有了隐蔽性,有的更堂而皇之地为偷税披上“合理”的外衣,一是开具阴阳发票,隐瞒实际收入,进行偷税犯罪;二是在银行多头设立帐户,有明有暗,明的应付检查,暗的进行从事税犯罪。三是个人开办,以他人之名经营,转移税务人员的稽查视线。
如果说,一些在流通领域从事经营的小型企业和个体户多采取隐蔽性手段偷税,那么还有一些企业或个人却采用“换包装”的方法,使其偷税行为具有“合理性”,其表现有三种:闻风即钻。某商场共有职工110人,当今年一季度上级下文件,对企业优化组合后不下岗人员组办的经济实体,实行“两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政策时,这个商场闻风而动,钻政策的空子,把商场的柜台一分为二,一部份柜台和柜组人员算做正常在岗人员,另一部份便算做下岗人员,而且效益好的经营项目都划给了所谓的下岗人员办的实体。与此同时,他们拿着有关文件找税务机关要求免税。
挂羊头卖狗肉。有一商店由于经营不善,便实行内部职工承包责任制。该商店一个职工承包了一个楼层的所有柜台,年上交利润5万元。签订了承包合同后,这个职工又将半数柜台转包给一个个体户,他们二人分别将各自的柜台又承包出去。实际经营的已不是原来的一个,而是5人。而税金却是由商店出了,承包了柜台的其他人却达到了偷税的目的;买招牌。目前,有不少企业和个体户,了解国家对一些组织和单位有免税的优惠政策后,便不择手段,以承包利润为名挂靠,如残联、校办工厂、机关办的实体、离退休老干部兴办的第三产业等等。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自各种税法颁布以来,社会上先后出现了“合法避税培训班”、“讲习班”、令人惊讶的是“合法避税”的书籍也相继出版。这些“培训班”和书籍以企业为对象,传授合法避税之术。一些财经院校的科研机构和老师,以盈利为目的,以分析“我国现行税制缺陷”,传授“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来招徕学员,甚至不惜侵犯一些税务咨询公司的名誉,其举动无不为世人震惊。
1993年,国家工商局又透露:中国个人资产超过100万元的已有500多人……一位税务干部肯定地说,北京达到纳税标准的高收入者,十个人有八个在逃税!1991年,全国税务与检察机关配合受理涉税案件13611件,立案9258件。而国营集体企业10万元、个体1万元以上重大案件就有4513件。其中偷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有37件。
国外的税收经验是:轻赋税、严管制、重处罚。我们却恰相反,是重赋税、松管理、轻处罚。这个问题该研究解决了!
大写的“税”字,被鲜血染红
数十年来,由于纳税意识的淡薄,抗税事件也屡见不鲜,频频发生,一些忠诚于人民的黑衣法官用他们的血肉之躯,筑起了一道道坚不可摧的“税务长城”。然而发生在当今中国的一场场、一幕幕以暴力抗拒税收的事件,其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却令人怵目惊心——
事件之一:1989年11月3日,江西省东乡县。农民刘荣茂等4人无照贩猪,抗税的同时,强行把四名税务人员捆绑后塞进猪笼。随后又对他们进行长达5个小时之久的关押吊打。
事件之二:1990年10月18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县东寺渠人郑有友于1989年9月12日开始卖肉,但从未申报纳税。当被诚关税务所副所长赵德旺查出偷税行为时,郑恼羞成怒,大打出手,致赵重度脑震荡,鼻骨骨折。
事件之三:1991年1月12日晚,浙江省浦江县。郑家坞联合检查站检查员郑新会在对一走私香烟的车辆协助查税时,突然被一歹徒推下高速行驶的汽车,由于伤势过重而光荣殉职。
事件之四:1989年9月8日傍晚,江苏省高淳县东坝税务所干部张宏斌对出售蜜枣的货主刘青山执行检查时,在刘青山快速前进的机动三轮车上被猛击头部,摔下车,经抢救无效,以身殉职。
事件之五:1991年12月5日,陕西城固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副主任李永恒,在清缴该县某综合公司偷漏税款后,被该公司经理等一伙劫持杀害,造成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
事件之六:1992年5月,湖南省溆浦县低庄税务所被砸烂了招牌,扭弯了大门铁条,打伤了六名税务干部,其中二人重伤住院。
事件之七:1991年,在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干部姜克欣到某个体饭店催交300元的税款,被埋伏在一旁的店主雇用的陈犯和陆犯用20多厘米长的匕首追杀,小姜当场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姜七岁的儿子也被连刺两刀,倒在血泊中。
事件之八:1991年6月15日下午,湖北省竹山县。城关税务所专管员范全利在依法征税时,被个体贩鸡户王德贵用刀刺中心脏,当场牺牲。
1993年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1987年至199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暴力抗税案件176件,冲击打砸税务机关11146人,其中重伤1221人,致残26人,牺牲21人。仅1991年就因公重伤390人,牺牲5人。致残致死人数呈上升趋势。1993年暴力抗税案件为1004起,被殴打税务人员为860人。
你我都是纳税人
为了支撑我们的国家,每一个中国人在1992年平均掏出了360元。
1992年,国家财政总收入4153亿元。其中,向国外借债455亿元,财政收入中债务收入一项为667亿元,摊到每一个中国人头上约60元。
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全民企业上效利润等,几个小项凑在一起约收入500亿元。
在财政收入中大项是税收,1992年各项税收达3139亿元。而各项税收入中的大项工商税收,达2328亿元。其余是国有企业所得税、关税、农业税。
许多税是在人们不知不觉中征收的。因为它们不是直接去掏每个人的腰包,表面上是取财于企业,因此我们几乎不知道纳了哪种税。但是,尽管表面上这些税是由生产经营商品的企业纳的,可实际上我们每买一种商品时,都不自觉地纳了一份税。
只有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体户所得税、个人调节税这3种税时,我们才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自己是个纳税人。这3种税去年共征收31.5亿元,在各种税收中只是个芝麻粒。
若按地区划块块,1992年工商税收超200亿元的有2个省市,广东为237亿元,上海为230亿元。工商税收过150亿元的有3个省,辽宁为175亿元,山东为155亿元,江苏为150亿元。相形之下,号称二大市的北京和天津,分别只有124亿元和70亿元。
换算之,在每10元工商税收中,广东人贡献了1元1分,上海人掏出1元,北京人占5角5分,天津人仅2角4分。
从今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为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或是企事业单位的承包人、承租人,那么你的生产经营所得将实行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与目前相比,大大降低了你的税收负担。如果你是“舞文弄墨”的作家,那么你的稿酬所得已被列入一个单独的应税项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部分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还有一个优惠,即按应纳税款减征30%。至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贫所得和其他所得,也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在中宣部等五部门报告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强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宗旨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冲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因此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杠杆,牵动着千家万户,但却为广大的工薪阶层所乐于接受,人们的纳税意识也将因此而增强。
外国的做法于我们有何教益
税收秩序的好坏标志一个国家依法治理的程度。
美国国内税法法典对违法者刑罚并重。就连威胁税务人员也要被处3000元以下罚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并罚。美国人的纳税简直到了“滴水不漏”的程度。首先得从收入中扣除所得税,这大约占全部收入的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如果这部分钱用于购物,必须支付消费税。美国零售商店都实行“价税分离”的做法,税大约占商品零售价的5—15%之间,在购物时消费税连同货款付给零售商店,再由零售商店上缴地方政府。因此,你的花费越大,其消费税就越重;如果这部分用于投资,必须支付投资税,诸如利息税、股息税、红利税,等等。
日本税务系统设有法庭,直接对违反税法者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判处刑役。
新加坡国内税务署有三个处负责查处偷漏税案件。情报处负责搜集税收情报;侦查处有权调查纳税人的银行帐户,检查其银行的私人保险,检查私人住宅并且可以传讯证人。法务处专司审理之职。星期二是一个令人恐怖的日子。这一天偷漏者在13号法庭受审。若罪名成立,法官当场宣判。罪行较重者要被判处监禁、鞭刑甚至被判成穷困潦倒、名誉扫地的“贱民”,可见其对偷漏税处罚之严厉。
意大利财政部向新闻界提供记录逃税者名单的计算机磁盘,让其在报纸上曝光。
日本的电视节目中经常有孩子教爷爷如何纳税和催爸爸按时缴税的内容。日本税展中还有茶道表演、品酒、摄影、画像等内容,以增加趣味性。
数千年来在中国华夏文明辞典里几乎找不到“商品经济”这一词汇,倒是封建统治阶级以税收为工具残酷剥削和压榨劳苦大众。因此,有史以来,人们对苛捐杂税深恶痛绝。
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时间里,在社会生活中,税收并没有占多大比重。长期单一的公有制,税收似乎变成了多余的东西。人们在低收入的状况下生活,没有纳税义务,更谈不上有纳税观念。虽然我们今天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但一些人对税收及税收的人民属性如同面对史前文明,甚至有人把它视为旧时的捐款而怀有敌意。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忽视对全民的税法普及和教育。对于这样一项关乎国家昌盛、民族富强的重大事情,却视为可有可无。近年来各行各业都在普及法律常识,各地也纷纷成立了普法机构,可是税法却不在普及之列。其结果便是公民对税法知之甚少,纳税意识极为淡薄。
作家梅洁为写好一篇税收题材的报告文学,足迹所至6个省市,并留下50余万字的采访笔记。为了熟悉税收,她翻阅了几百万字的专业书籍和资料,她向社会各界发出深情的呐喊:“社会要生存,要发展,祖国的大血脉需要血汁,假若你属于祖国,就应该为大血脉输一滴属于你的殷红”。
依法治税,以德促税,两个巨轮必将把人们税之观念载向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境界。到那时,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都会为祖国的日趋强盛而欢欣!
(照片:柳影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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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编辑/周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