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4年07月30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创建全方位多层次发展的新格局 售后服务与产品质量 冒用商标应负何法律责任? 图片新闻 企业“替身现象”令人忧□晓丁 “六维”兴起学军热 广告 广告

当前版:第A3版:第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翻页
第3版
03

冒用商标应负何法律责任?

成顾问:

我厂生产汽水多年,一直使用“××”商标,并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办理了使用手续。但近日发现本县一集体企业未经我厂同意,在所生产的同类产品中使用我厂的这一商标。请问对此我们可采取那些办法。

杨贤

杨贤同志:

如果你所叙事实属实,则所说的集体企业的行为则明显属于冒用商标。冒用商标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注册人许可故意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包括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向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成顾问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