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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9月0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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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默然

据报载,不少省颁发了《实施(工会法)办法》。这些《办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突出了工会机构的稳定性;二是突出了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三是突出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

君不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部分企业趁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之机,借口企业有“内部机构设置权”而随意将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抑或使工会组织名存实亡,有的企业甚至任意调动或任免工会主席……这些现象屡见不鲜。据报载,某厂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得罪了该厂厂长,被厂长任意罢免,致使这位工会主席长期卧病不起;又有某企业工会积极创造条件为创实体做了很多工作,最后报行政审批,办实体幸程、报告等锁在经理办公桌抽屉中长达半年之久……

笔者以为产生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企业行政领导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工会法》颁布一年多来,企业还没有《工会法》具体化的可行性依据,《工会法》等法律还没有能成为约束企业行政领导行动的规范;另一个方面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还没有切实得以运行。该《办法》使《工会法》的条款在实施中更加具体化、实际化,为企事业单位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行性的依据。

依法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宣传《工会法》,制定并实施《办法》,在企业内部及至社会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风气,把《工会法》与企事业单位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并使之成为广大职工行动的规范。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使少数人不敢无视法律。另外,工会组织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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