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国外劳资争议处理机构
(1)、劳资争议的调解、调停机构。在一些国家,如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处,韩国的劳动关系委员会都是把调解、调停做为处理劳资争议的不同程序而加以区别的。调解,是由劳资争议处理机构选派调解员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促其谈判和解,但通常不提建议。如果调解成功,调解员应准备一份调解书,由他和当事人一起签名。调停,有的国家又称斡旋,则是由劳资争议处理机构选派的调停员或调停委员会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如建议被当事人接受,调停员或调停委员会成员应准备一份调停书,由他或他们与当事人共同签字。但在许多国家调解和调停是不加区别、混用的概念和程序,一般称为调解程序。
调解、调停机构有企业内部的(如美国、印尼、菲律宾都有),也有企业外部的,企业外部的又分为三种,一是政府的劳工部门设立的调解机构;二是政府直接设立的调解机构;三是私人调解机构,这是由工会与雇主协会共同协商建立、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机构。
(2)、劳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国外劳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按其组成分类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三方机构,即由政府、工会、雇主协会三方成员组成(如菲律宾的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二是中立机构,即由民间组织或政府单独成立的;三是专家和代表共同组成的机构,通常是由一名律师、一名经济学家和一名工程师,再加上雇主和工会双方的一名或若干名代表组成(如日本的劳资关系委员会就类似这种机构)。其中尤以第一种类型普遍。
(3)、劳资争议的司法机构。国外劳资争议的司法机构有两种类型,一是普通法庭,即国家设立的统一司法审判机构,其职责之一是审理劳资争议案件(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法院,意大利、荷兰等国的法院);二是专门的劳资或产业法庭,是国家司法机构的一个分支机构,其组成多数实行三方原则,专门负责审理劳资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