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据透露,中国每年死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比英国死于海湾。战争的人数还多10倍,致伤致残的更是不计其数——
“假冒伪劣”猛于虎
苦难的上帝:说不完的苦楚与悲愤
1993年8月9日,辽宁盖州市王少东的姥姥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用塑料桶往炉具里加注燃料,懂事的小东东在一旁帮着姥姥扶漏斗。“噗”的一声,炉具里喷出一条火蛇,蹲在那里的小东东身上、脸上立刻着火,孩子顿时发出凄厉的惨叫声。孩子的抢救工作是艰难而残酷地进行的。为了输氧,医生不得不切开孩子的气管;为了输液,又切开孩子大腿根部两侧的静脉;7次植皮,共从孩子身上取了6块脑皮,1块腿部皮肤。
1992年3月1日,四川省南川县19岁的少女陈秋菊抱着刚满周岁的小侄子上街,当她从南川县政府对面的鼓楼坝综合楼下饭馆走出店门时,突然“轰”地一声,楼顶的“女儿墙”塌了,几吨重的砖头从8楼顶部呼啸而下。秋菊躲避不及,忙把小侄子紧紧地护在怀里……飞落的“砖雹”将秋菊砸翻在地,脑浆顿时溢出,直到断气,她手里还捏着刚给小侄子买的吃剩的半个包子……
1992年7、8两个月内,山东、河南、四川、湖北等地连续发生8起使用标有上海海普制药厂生产的“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和标有无锡第四制药厂生产的“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致七名儿童,一名妇女死亡事件。案情惊动了中央,非法制造假药的河南上蔡县东洪乡孟庄村农民(后迁往阜阳市)虽然伏法,但七名幼童却永远离开了人世。
困惑的上帝:给死人行政记过
四川南川县“女儿墙”砸人事件的起因是很明显的。——事故联合调查组成员说:“我们找了县建筑设计所所长、高级工程师吴世横。经他认定,其‘女儿墙’的设计不明确,施工不规范,交付使用验收不严。”
在陈家长期不懈的上访下,1992年6月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终于作出了对“3·1”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把事故的主要责任推到已故的唐三明(设计单位和总技术负责人)身上——行政记过,罚款50元;对施工队长周锡海撤职,罚款80元;对施工监督员张秉权罚款50元。如此“人命关天”的事故,处罚却如此草率,对“上帝”实在是一种愚弄!
上帝:请拿起法律的武器
建国以来,我们虽然已经有了一大批包含制约生产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一直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法律,“上帝状告无门。可喜的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并于今年元月1日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靠道德伦理、社会舆论来规范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历史。中国的“上帝”们终于有了维护自身利益,捍卫自身尊严的法律武器。“上帝”,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摘自《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