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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0月13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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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推出保护女工合法权益新举措

实施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安康地区行署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实施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统筹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全民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国家,企业共同负担和以支定收、适当调剂的原则,根据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补偿费用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月上缴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生育保险基金列入成本。

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每生育一胎婴儿,由市县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付给所在企业一次性保险金800元,用于女职工生养期间的有关费用。对一胎多胞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基金400元。生育基金补偿标准以后将随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标准逐步提高。

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后,女工生育期间所有的各项待遇,单位不能按规定兑现的,女职工有权向劳动,工会部门申诉,工会、劳动部门将按《劳动法》规定,依法责令单位兑现。(张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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