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女职工孕期保护如何规定?
1988年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非劳动日指的是星期日和8小时以外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它工作。
怀孕7个月(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当日22时开始至次日晨6时止),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产前应休息15天(算做产假)。
劳动部(90)2号文件《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①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17种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⑤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⑥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等。⑦《高空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