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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1月24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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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若干问题解答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于今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省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就群众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省劳动厅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处长井宽有。

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出台有何背景?

答: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期个别资本主义国家。到目前为至,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的规定。去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5章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省劳动厅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劳动部的文件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数据测算和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于去年12月经省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问:请结合我省实际谈谈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必要性?

答: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国有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步伐的同时,其他所有制成份发展很快。据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100户,私营企业5570户,雇工的个体工商户40万户,乡镇企业76万多户,同时还有股份制以及国有民营和小型租赁企业等多种经营形式。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法》出台以前,我国缺少比较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我省也出现了部分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以产品抵发工资等现象。特别是在国有民营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保证职工最低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少发或不发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仅去年上半年全省就受理此类案件208起,有的甚至酿成集体停工,影响了我省的社会稳定。为了抑制这种现象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问:制定《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依据什么原则?

答:一是保障生活原则。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1993年我省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数据,采用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比重法进行测算,并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进行了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按省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分别确定为200元、175元、150元、125元4类标准,能够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二是社会公平原则。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论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信仰、所在单位有何差异,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均应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是及时调整原则,根据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诸因素的不断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四是法定必行原则。《规定》发布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规定》条款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赔偿金和经济处罚。

问:目前一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有人认为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会激化矛盾,您认为这种说法有无道理?

答《最低工资规定》作为劳动领域改革的一项内容,它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各级劳动部门和各企业做扎实细致的工作,认真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识,说没有最低工资规定,不支付工资还可以暂且安定,有了最低工资规定倒可能因支付工资问题引起不安定因素。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矛盾就会越积越多,或迟或早总会发生问题。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已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得到解决,没有出现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防止。《规定》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影响,近期内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可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半年。在替缓执行期间,企业要努力发展生产,尽快使企业经济形势好转。在暂缓执行期限结束时,要保障最低工资的发放。

(转自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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