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刘放等读者:
现就你们来信询问的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及小时工资如何折算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劳计司函字[1994]7号)规定:每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平均为44小时。每月实行工作天数为:(365—7—52—26)÷12=23.33(天)。为便于计算可统一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3.5天,或按每月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计算。小时工资亦可按此进行折算。 百事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