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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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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病假做生意没有后路

劳动部对职工医疗期作出限定

青年报讯 弄一张病假单子交给单位,自己却在外面做生意,还享有基本工资、医疗劳保。这种“无病长假”的怪现象将成为历史。新近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指出:职工超过医疗期就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称,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年的医疗期。

具体标准为:实际工作每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规定》还指出,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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