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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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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制定优惠政策

特困职工享受八项照顾

 据《彭城晚报》讯, 日前,徐州市对特困职工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补充。

 特困职工凭“特困职工证”可享受8项照顾:1、住房制度改革中,特困职工免交住房租金的净增部分;2、特困职工免交子女的中、小学学杂费;3、特困职工配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应优先安排就业,并免交培训费、就业手续费;4、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属申请开办个体经营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并免交证照工本费之外的所有费用,包括有关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用,对已领证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属,在特困职工证有效期限内,免交工商管理费、摊位费、治安费、卫生费等费用,免交地方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的物价调节、粮食保险、防洪保安、平衡预算等各项基金和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收费;6、停产、半停产、限产企业,安排部分职工复工时,应优先安排特困职工;7、特困职工免购各种债券,免交各种捐款及社会公益事业基金等费用;8、凡特困职工及其家属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优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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