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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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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对违法经营企业实行公告和抄告制度

据新民晚报讯 上海市有关部门日前公布了《关于对违法经营实行公告和抄告制度的工作规则》,这意味着产、销假冒伪劣品者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被公之于众。

该《规则》规定,对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并已结案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将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告给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该企业所属地区的经贸、商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及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列入公告和抄告范围的企业,一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影响工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三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情节严重的;四是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规模较大或者影响恶劣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已被依法查处,结案未满一年,因同一案再次被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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