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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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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出通知

县(处)以上干部收入要申报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4月30日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申报人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

通知指出,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人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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